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原卫生部令第26号的精神,现对拟发布的医疗广告予以公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向县卫生健康局以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问题,反映的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示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广告证明的发放工作,加强医疗广告管理,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医疗广告证明的发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广告是。

知名医院之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权利人直接授权的,一律不得在名称中使用ldquo协和rdquo等知名医院字号此次清理整治重在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医疗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