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切实提高对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近日,蒙城县再次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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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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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城市低保标准(528元/人/月)的3-6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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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救助病种可比照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个人自费费用在3万元以上不受病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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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

累计自费费用5000-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1100元/户;

累计自费费用10001-2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2100元/户;

累计自费费用20001-3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3200元/户;

累计自费费用30001-4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4200元/户;

累计自费费用40000以上的,救助标准为53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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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为11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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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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